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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起施行,山东拟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4日讯山东省自2019年5月1日实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后,对于厘清小贷公司与其他放贷组织区别,维护小贷行业声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近日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修订完善,印发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1〕5号)。 依据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有效期限3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删除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的相关内容;删除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内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删除涉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内容;增加委托下放事项。根据省政府令第333号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事宜,已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调整部分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小贷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并依法注销。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的《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1〕5号)将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闪电新闻记者 杨玉金 报道 来源:齐鲁网 免责声明:银税互动转载网络文章只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包含内容图片字体),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金融服务咨询:020-29176261 专属客户经理:18898544453 梁经理 往期推荐 点击阅读原文申请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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